我查了一下A公司的股改公告,第一次公告中称董事会特地为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可转债转股事宜作出说明,其中第二条说到,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A公司将根据公司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就公积金转增而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公布转股价格调整事项。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承诺: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正是这二条特别说明,给小陆一个错误的信息,那就是债券随着股改后的股票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但偏偏是,A公司的对价中,有一部分股份是非流通股东转让给流通股的,所以,不作为债券转股价格调整部分。由此造成了可转换债券人的重大损失。
